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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加强考风严肃考纪专项教育工作的(转教务处)
2015年01月12日 00:00 发布人:太阳成集团tyc234cc 阅读次数:    

关于开展加强考风严肃考纪专项教育工作的

通 知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相关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提高学生的素质。经研究决定,开展加强考风严肃考纪的专项教育工作。现就专项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通知如下:

一、专项教育工作的目的

通过开展加强考风严肃考纪的专项教育,旨在进一步提高学校考试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明确以生为本,引导学生健康的发展成长;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的督查力度,提高监考人员的责任心和监考质量;进一步增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遵守校纪校规的自觉性,诚信做人,杜绝作弊,形成优良考风。

二、专项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1. 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诚信应考的氛围。

由宣传部、学生处、团委负责,充分利用宣传橱窗、横幅等多种途径,在校园内营造专项教育的氛围。

2. 进一步规范任课教师的考前复习指导和答疑工作。

各课程结束后,教师要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工作,考前辅导严禁透露试题内容。考试结束后,由教务处和校教学督导组对各二级学院的考试试卷和考前复习资料内容进行抽样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将进行通报,造成教学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一步加强学生考前考风考纪的教育。

各二级学院要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负责通过班会等形式,在考前[微软用户1] 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考生守则》、《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细则》、《浙江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等规章制度。同时以学生因考试违纪、舞弊等原因受到处分的典型案例为重点素材,教育学生切勿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以切实提高学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
    学校在学生工作网站设立“警示教育专栏”,拓宽考风考纪教育的渠道。

各二级学院应要求各班级组织开展“诚信考试班级”的主题活动,争创考试零作弊的诚信班级。

班主任[微软用户2] 应关注学生的学习状况,特别是学习困难学生的状况,作好他们的学习指导和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以正确的心态迎接考试。

各班主任应向学生强调考试时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学生证(补考必须两证齐全),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一律无效。

4. 扎实做好监考教师的培训工作。

各二级学院要继续加强对监考教师培训,特别是新教师的培训工作。组织教师学习《监考教师职责》、《考试监考工作流程》等规范性管理文件,避免因为监考教师不熟悉监考要求或监考不严格等酿成事故。各二级学院在培训时务必向监考教师重申以下几点:

(1)任何监考教师都要本着关爱学生、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应注重违纪预防,尽可能杜绝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发生。如确有学生作弊,则对学生作弊的行为和性质应准确认定。

(2)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场清理(特别是课桌内的清理)及座位安排工作。考场座位间距必须符合要求。

(3)学生进入考场后,监考教师应督促学生按指定的座位就座(教师应提前编排考场座位),不得让学生随意就座。监考教师必须认真核对每个参考学生的证件,对存在疑问的情况,须及时向主考报告。

(4)监考教师要督促学生将学习资料、通讯工具等集中存放一处,开考前要逐一检查学生严禁将违规物品带入考场。同时监考教师必须向学生明确考试时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手机,一经发现,一律按作弊处理。

(5)每场考试开考前,监考教师都要向学生重申考场纪律。

(6)监考教师发放考卷前应认真清点考生人数,确保发放的试卷份数与考生人数相符。

(7)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看书报、听音乐、接听手机、发送短信及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此类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8)若考场出现学生违规情况,监考教师应当立即终止其考

试,收回试卷(对于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经确认后予以暂扣),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规,令其到考务工作办公室填写《考生违规情况记录表》。监考教师要认真填写《浙江科技学院考场违规情况记录表》,并在本场考试结束后立即连同学生作弊材料(须学生签名)、工具等一起送交教务处。

5. 加强监考过程管理,严格执行考试检查和巡视工作

(1)学校成立校级考试巡视组,对考场准备、学生考试、教师监考及二级学院巡考情况进行全面巡查。

(2)各二级学院成立院级考试巡视组,成员应包含一名辅导员,对本院学生参加的考试进行全面巡查,认真巡查考场纪律,解决学生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巡查后如实填写“考试巡视情况登记表”,由各二级学院汇总后上交教务处。

(3)由校教学督导组对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考试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

(4)由教务处负责在考试期间实行“考情日报”,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对学生作弊事件实行“快速处理及报道制度”。

三、对考试违纪的处理

1、对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等行为按《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对在诚信考场中作弊的学生将直接取消[微软用户3] 学位授予资格。

3、实施考风一票否决制,对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个人取消所有评优评奖资格,对所在班级取消当年优良学风班评选资格。

四、专项教育工作的总结

考试结束后,各二级学院要对期末考试工作进行总结,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组织召开座谈会,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走出观念和体制误区,同时对有效执行专项教育工作的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各二级学院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和考风考纪教育机制,进一步改革课程考试方式和对学生学习评价标准。

五、相关工作要求

1. 考风考纪教育是促进良好校风学风形成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将此作为院长和总支书记的重点工作,精心设计,周密部署,把各项内容抓实抓细抓好。

2. 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教育管理。

3. 各二级学院要在下学期初将本学期开展加强考风严肃考纪专项教育工作的情况及成效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

 

 

附件一: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节录

附件二:《浙江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附件三:《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考生守则》

附件四:《浙江考试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细则》

附件五:《浙江科技学院教师监考职责》及《浙江科技学院考试监考工作流程》

附件六:浙江科技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典型案例

 

教务处  学生处

 

二О一五年一月八日

 

 

 

 

 

 

 

 

附件一: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节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附件二:         

 

浙江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浙科院教〔2012〕5号

为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党政有关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期2-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2人,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2)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

(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

2.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成员一般5-9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任期2-3年。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学位授予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4)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二条 学位授予条件

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除外)在1.8及以上;

4.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及以上。

第三条 不能授予学位情况

凡在校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除外)未达到1.8者;

(二)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或在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和进行科学研究中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而受到记过处分者;

(三)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四)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学分绩点不足1.8但达到1.5及以上,或只受到一次记过处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毕业前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复审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除外)达到3.0者;

(二)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者;

(三)在国家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注明第一作者单位)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者,论文发表时间截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

(四)在由我校组织参与的学科竞赛中获得A类竞赛三等及以上奖励、B类竞赛二等及以上奖励、C类竞赛一等及以上奖励者。(A类竞赛是指:列入省教育厅质量监控指标的学科竞赛;B类竞赛是指: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全国性的学科竞赛;C类竞赛是指:省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行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学科竞赛。上述奖项须由校竞赛委员会认定。)

(五)主持立项或完成一项省级及以上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者;

(六)以第一授权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获得证书时间截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

(七)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者(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大学生球类比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

(八)通过中国人事考试办公室或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承办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除外);

(九)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国家级考试(技工类考试除外),获得中级及以上资格者;

(十)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或考取公务员或参军入伍者;

(十一)志愿支援西部地区及欠发达地区者(需由学校团委认定);

(十二)确有其他特殊才能或突出贡献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以上12项条件之一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前获得相应的证件、证书、授权书等方可申请学位,申请时须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第五条 因未获得毕业证书而不能取得学位的结业学生在最高修读年限内换发毕业证书,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每位学生只能提出一次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要求逐个审核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列入学士学位授予者名单和不能授予者的名单及相应材料,经教务处及学位办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由二级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教务处及学位办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通过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应予以撤销。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2011年以前入学的各年级学生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三: 

浙江科技学院考生守则
浙科院教〔2005〕84号

 

    一、考生应当凭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补考须身份证和学生证,两证齐全)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凡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6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离考试结束小于15分钟不得离场。考试期间,考生原则上不得上厕所,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应当征求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陪同。凡无故离开考场或交卷者,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二、进入考场,考生应当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纸张、通讯工具、电子辞典、MP3及具有记忆功能的计算器等物品,按监考教师要求集中存放,并到指定位置就坐,同时将有效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进入座位,可以带规定的笔、圆规、三角板、橡皮、不含存储功能的简易计算器(由具体考试科目定)。考场中不得互借文具。
    三、答卷前,考生应当在试卷(答题卡)、草稿纸规定的位置填写学院、专业、学号、姓名等信息。
    四、考试铃响,考生方可答题。答题(机读卡除外)应当用蓝色或黑色水笔、圆珠笔书写,并解答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字迹工整、清晰,如用铅笔(作图部分除外)、红水笔书写的答案以及书写在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机读卡信息应当用2B铅笔涂黑。答卷上不得使用涂改液。
    五、考试过程中,考生遇到试卷印刷文字不清问题,可以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考生不得询问。
    六、考试期间,考生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吸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教师正常工作;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得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以及做其他违纪或作弊行为。
    七、考试结束,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教师收齐试卷并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场。考生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离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以上规定适合校内组织的各种考试,考生应当遵守以上规定,对违反本规则,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或考试违纪、舞弊的考生,学校将依据《浙江科技学院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细则》进行处理。
    九、省级及以上统考,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执行,如若违反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附件四:

 

浙江科技学院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细则

浙科院教〔2011〕16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考试违纪是指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管理的行为。对于认定为考试违纪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条  考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可以参加补考。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调座安排或者擅自调换座位的;

3、未出示考试相关证件,且拒不回答考试工作人员查问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6、没有考试资格或者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7、轻微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  考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补考,其中必修课程与限选课程须重修。

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草稿纸等未加拒绝和报告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7、严重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与试题答案有关的信息、考试成绩等的行为。对于认定为构成考试作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作弊科目或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补考,其中必修课程与限选课程须重修。

第三条  考生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手机等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考试过程中发现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传递、接受写有或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张等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流有关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相关材料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的;

7、严重违反考试纪律,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作弊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考生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预先约定,涉及人员3人及以上的合伙作弊事件中的非组织者;

2、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传递、接收有关考试内容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相互核对试卷或者设法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的;

5、被监考教师发现有作弊嫌疑,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或者拒不交出嫌疑材料或者故意销毁作弊证据、嫌疑材料或者无理取闹、拒不承认等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6、累计作弊两次的;

7、重大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预先约定,涉及人员3人及以上的合伙作弊事件中的组织者;

4、通过盗窃或网络等途径买卖获取试题内容或答案参加考试的;

5、考试结束后以不正当手段和非法行为更改答卷或考试成绩的;

6、在同一学期的考试中因考试作弊应当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处理期间再次作弊的;

7、重大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开卷考试中允许带入的各类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只限考生本人使用。开卷考试的纪律按照本细则第一条至第五条处理。

第七条  事后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事实或者查实有要求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需及时书面向教务处举报,经教务处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细则第一条至第五条处理。

第八条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或者发现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等情况的,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处理。

第九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视作考试后作弊,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处理。

第十条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若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考生违纪和作弊行为的情节及后果相当的处分。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十一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实施本细则所列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将其带到考试工作办公室陈述违规情况,并填写《浙江科技学院考生违规情况记录表》。对考生用于违纪或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立即予以收缴,经确认后予以暂扣,待处理结束再归还学生个人物品。同时,监考教师要认真填写《浙江科技学院考场违规情况记录表》,详实记录考试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并向违规学生告知记录内容,让其签名确认后连同作弊的材料(须学生签名)、工具和试卷一起在本场考试结束后送交教务处。教师填写的《浙江科技学院考场违规情况记录表》是认定学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该考场的监考教师签名确认。

十二条  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由教务处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进行通报。同时,学生所在学院要对受到通报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工作,并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谈话记录表》。

十三条  教务处根据本细则提出处理意见,起草学生处分建议文件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代学校拟文并公布。

十四条  学生所在学院收到正式处分文件后应及时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违规学生家长。无法送达或告知的,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十五条  学生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依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具有浙江科技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的各类考试。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行为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本细则未列举的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违规学生如果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平时表现良好,可以酌情降低一级处分;反之,则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浙江科技学院关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细则浙科院教〔2005〕86号》文件同时作废,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概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五:                

浙江科技学院教师监考职责

浙科院教〔2005〕83号

 

    一、监考是一项教学任务,我校教师应当自觉承担各类监考任务,认真学习相关管理规定,掌握相应监考工作流程,按时按规定准确完成各项监考任务。
    二、监考教师的主要任务是:领、收取试卷,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监考教师应当在考试开始前十五分钟到达考场,并提前做好试卷领取、在黑板上公布隔位编排座位和其他考试信息、清理考场、宣读《考生守则》和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核对考生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准考证)等工作;不得让持无效证件的考生参加考试;不得让考生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纸张、通讯工具、电子辞典、MP3及具有记忆功能的计算器等物品带入座位,对上述物品应当指定地方集中存放。
    四、监考教师应当按时当众启封试卷,并核对试卷,如发现试卷有污染、破损、漏印、字迹不清或试卷缺少等问题时应及时与主考或巡视员联系解决。
    五、考试铃响,监考教师方可发放试卷。考试开始后,监考教师应当检查学生填写的学院、专业、学号、姓名等个人信息是否准确,不得让考生互借文具,原则上不允许考生上厕所。
    六、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当接受巡视员、主考、副主考入场检查,如遇问题或困难应当向巡视员、主考、副主考报告解决。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听音乐、打电话、不得打瞌睡、聊天或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其它事情。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不得指导或暗示考生答题,但考生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经确认后应当予以当众答复。
    七、监考教师应当认真执行考场纪律,对违犯考场纪律的学生,应当及时提出警告;对认定确有作弊行为的学生,应当掌握其充分的作弊证据,并立即没收试卷,责令其退出考场,同时如实填写《学生考试违纪记录表》,待考试结束后,将《学生考试违纪记录表》连同作弊证据立即送交教务处。
    八、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当告之考生立即停笔,不得离座,同时立即收卷,认真核对考生数与试卷数是否相符,若发现不符,立即追查,不得遗失,随后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最后按规定办理试卷交接手续。
    九、以上规定适合校内组织的各种考试,监考教师应当严格遵守,如若违反将按《浙江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十、省级及以上各类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执行,如若违反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监 考 须 知

 

一、监考教师须提前15分钟到考场,公共基础课须到各考务办公室领卷,专业课由任课教师直接带入考生。

二、要求考前清场,认真检查核对考生考试证件。【补考考生必须两证齐全(身份证和学生证)】。

三、要求在黑板上书写座位号、考试时间、考试科目(闭、开卷)、考生须知。

四、要求考生在考场名单上签名。

五、要求宣读考生守则。

六、要求试卷、答题纸按顺序从小到大排序。

七、若考场出现学生违规情况,监考教师应当立即终止其考试,

收回试卷(对于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经确认后予以暂

扣),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规,令其到考务工作办公室填写《考

生违规情况记录表》。监考教师要认真填写《浙江科技学院考场

违规情况记录表》,并在本场考试结束后立即连同学生作弊材料

(须学生签名)、工具等一起送交教务处。

 

 

 

                                    教务处

附件六

 

考试违纪作弊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发2011年11月浙江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Windows上机考试。2010级学生徐某在考前请同班同学冯某帮忙代考,点名报到后,徐某把准考证交于冯某,冯某进入考场,机考监考教师检查准考证时发现“徐某”与准考证照片不一致,立即终止“徐某”考试,送交学校进行调查。

事后,冯某和徐某认错态度较好,学校鉴于两人表现,根据作弊违纪处理条例,给予徐某、冯某留校察看处分,处分进其个人档案。另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此处分一般不授予学位。

为预防此类作弊事件再次发生,学校要求在计算机上机考试中,一定要考生带齐学生证和身份证才能参加考试,同时要求监考教师加强证件的检查力度。

  

 

 

 

 

 

 

 

 

案例二:

案发2010-2011第一学期“概率统计与随机过程”期末考试。考试过程中,2009级学生金某、张某两同学讲求“同学情义,哥们义气”,金某在做完考卷后,草稿纸被后排的张某强行拿走,却没有制止,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

此类作弊事件在学校每次组织的期末、期中考试中时有发生,学校给予张某记过处分,金某严重警告处分,处分进其个人档案。另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记过处分一般不授予学位。

为预防此类作弊事件再次发生,学校要求各二级学院加强对学生考前教育,同时要求监考教师加强监考力度。

 

 

 

案例三:

案发2010年12月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2007级学生俞某,在考试前通过QQ联系,购买了考试中接收答案的信号接收器。考试过程中,俞某将信号接收器藏于衣服袖子中,俞某在翻看信号接收器时,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

事后,俞某认错态度较好,学校鉴于其表现,给予记过处分,处分进其个人档案。另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此处分一般不授予学位。此类作弊事件在等级考试中时有发生。

为预防此类作弊事件再次发生,学校要求各二级学院加强对学生考前教育,同时已给巡查人员配置了手机“探测狗”。

 

 

 

案例四:

案发2010-2011第二学期“大学物理B1”期末考试。学生余某,考试前将准备的资料抄写在小纸条上,考试过程中,将其带进考场,在抄袭时,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

此类作弊案件仅在2010-2011第二学期期末考试中就有十七例,学校给予其记过处分,处分进其个人档案。另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此处分一般不授予学位。

为预防此类作弊事件再次发生,学校要求各二级学院加强对学生考前教育,同时要求监考教师加强监考力度。

 

 

案例五:

案发2010年12月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2008级学生王某,在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考场,在考试结束收卷时,又擅自进入考场,妨碍监考教师收卷,严重影响考场秩序。

该生的行为属于“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及“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管理职责”,学校给予记过处分。另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此处分一般不授予学位。

为预防此类作弊事件再次发生,学校要求各二级学院加强对学生考前教育。

 

 

 

 

 

案例六:

案发2010-2011第二学期“线性代数B”课程期末考试。学生张某,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并抄袭,被监考老师发现后将纸条塞进衣领,后又将纸条扔出窗外。

该生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的作弊行为,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关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细则》(浙科院教〔2005〕86号)第四条第七款的规定,学校给予其记过处分。自2011年9月起,我校开始施行新的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细则(浙科院教〔2011〕16号),按照新细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拒不交出嫌疑材料或者故意销毁作弊证据、嫌疑材料或者无理取闹、拒不承认等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另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此处分一般不授予学位。

为预防此类作弊事件再次发生,学校要求各二级学院加强对学生考前教育,同时要求监考教师加强监考力度。

 

 

案例七:

案发2011年12月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2008级学生花某了解到另一异性同学不准备参加本次考试,便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冒领其准考证并代其参加考试,后被监考教师发现。

按照规定,理应给予花某开除学籍处分,但鉴于该生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并有悔改表现,学校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另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此处分一般不授予学位。

为预防此类作弊事件再次发生,学校要求各二级学院加强对学生考前教育,同时要求监考教师加强监考力度。

 

案例八:

案发2011年12月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考试过程中,2008级学生郑某使用手机接收2010级胡某从网上得到的答案,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

事后,郑某和胡某认错态度良好,学校分别给予记过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另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此处分一般不授予学位。

为预防此类作弊事件再次发生,学校要求各二级学院加强对学生考前教育,同时要求监考教师加强监考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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